王伟律师亲办案例
企业拆迁安置赔偿案
来源:王伟律师
发布时间:2013-08-01
浏览量:706
2012年10月,原告张某委托王伟律师将重庆市南岸区拆迁办告上法庭,房东郭某作为第三人。原告诉称:从2004年7月开始租赁第三人的房屋,用于服装生产至今。2012年初该片社区开始拆迁时,第三人为了获取企业搬迁补偿费,新注册了一家玻璃钢制品厂的执照。因为第三人是空壳公司,没有机器设备,所以利用七月原告工厂休高温假的期间,将原告的机器设备作为第三人的机器设备提交给被告拆迁办。被告拆迁办未经严格审查就将企业拆迁补偿费12万元交给了第三人,导致原告企业无法搬迁。请求被告和第三人连带赔偿该12万元企业安置补偿费。南岸区法院通过开庭审理,质证原告证据,最终判决原告胜诉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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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王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重庆公孝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01*********5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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